張貼日期: 2025-05-01 08:47:01 點閱:11
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,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。違反前述規定者,限期接受戒菸教育;未成年者,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處罰;行為人為未成年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學校依法加強辦理菸害防制、罰則等認知教育,並持續辦理無菸校園各項宣導活動,對於校內吸菸行為落實巡查工作函報本縣衛生局查處,並依校內規範處理,實施戒菸教育及輔導等措施,必要時協請地方衛生單位赴校稽查等,以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及權益。